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推进学校体育艺术工作,培养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全面发展,根据绵教体函〔2024〕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2025年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二、招生条件
1.体育特长生
报考体育特长生必须是具备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报名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阶段参加教育部、体育总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体育局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生体育比赛集体项目或单个项目获前16名;
(2)初中阶段参加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生体育比赛集体项目或单个项目获前8名;
(3)初中阶段参加绵阳市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并在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的学生体育比赛集体项目或单个项目获前5名。
2.艺术特长生
报考艺术特长生必须是具备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报名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阶段参加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生艺术比赛获得前3等次奖项或名次(如:设特等奖的认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下同);
(2)初中阶段参加绵阳市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并在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的学生艺术比赛获得前2等次奖项或名次;
(3)初中阶段参加绵阳市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协会举办的绵阳市中小学生个人才艺大赛,获得前3等次奖项或名次。
三、招生项目
体育类20人,包括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柔道;艺术类60人,包括美术、声乐、器乐、舞蹈、传媒。
四、报考资格审查
1、考生资格审查
考生本人填写《报考绵阳市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获体育艺术比赛奖项或名次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进行报考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学校统一提交高新区社治局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市教体局终审,通过报考资格终审的考生,由市教体局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可参加专业测试。考生报考学校必须与中考网报志愿一致,申报测试的项目必须与我校的招生项目一致。
2、资格初审及报名时间:
2025年3月20日-4月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周六上午9:00-12:00)。
3、资格初审及报名地点:学校教导处,电话0816-2850628
五、专业测试方案
1、体育类
(1)必测项目:100米
(2)专项: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柔道
2、音乐类
(1)专业设置:声乐、器乐 、舞蹈、传媒
(2)专业测试准备:器乐考试所有乐器需自备(钢琴除外);声乐考试需自备伴奏音乐,舞蹈作品需自备音乐;播音主持表演自备稿件一份。
(3)所有考生须测试:视唱、练耳
①节奏模唱:听琴模仿节奏
②旋律模唱:听琴模唱旋律
③音高听辨:听琴模唱单音、音组、旋律
(4)分项测试:
①声乐:满分100分,自选作品一首,艺术歌曲或通俗唱法,要求完整流畅演唱,时间4分钟之内;
②器乐:自备作品一首,时间5分钟之内,满分100分;
③舞蹈:满分100分。要求自备剧目完整表演及基本功展示软开度、弹跳、技能技巧;
④传媒专业:满分100分。要求自我介绍,时间1分钟之内;朗诵自备稿件,时间3分钟之内;才艺展示声乐、舞蹈、器乐、武术、曲艺等。
3、美术类
(1)测试方式:素描静物写生
(2)时间:150分钟
(3)纸张:8开(考试学校提供)
(4)分值:100分
(5)学校提供的画具:画板、画架、凳子、画纸
(6)考生需自带的其他工具:如铅笔、炭笔、橡皮等。
4、考生须知
(1)测试时间:2025年5月24日下午。(详情关注“绵阳高新区实验中学2025年体育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公告”)
(2)测试地点:绵阳高新区实验中学
(3)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文化成绩线
体育特长生的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不得低于当年我校普通生录取分数线的60%,艺术特长生的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不得低于当年我校普通生录取分数线的75%。
绵阳高新区实验中学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
报考绵阳市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照 片 (两寸) | |||||||
学籍号(19位) | ||||||||||
身份证号 | ||||||||||
申请类别 | 体育特长生( )艺术特长生( ) | |||||||||
初中毕业学校 | 报考项目 | |||||||||
拟报考的学校 | 联系人及电话 | |||||||||
主要成绩(赛事主办单位、名称、项目、时间、地点、取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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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学校初审报考条件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招生学校上级教体行政部门复审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招生学校、市教体局体卫艺科各存一份。